陕学体〔2015〕6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竞赛管理机制,提高学校承办省级或以上体育赛事办事水平及体育竞技水平,丰富我省各类学校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促进身心素质发展,扩大学校影响力,为学校开展高水平体育赛事提出宏观指导性纲领,省学生体育协会制定了《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并经
2015
年
4
月
2
日
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全体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雷鸣电话:029—85408759
传真:029—85254834电子邮箱:sxxsty@163.com
陕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2015
年
4
月
27
日
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提高学生体育竞赛水平,使学校体育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省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三条举办全省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依法办事,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体育竞赛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大中小学生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及群体竞赛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发展。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四条省学生竞赛年度活动计划是依据我省各类、各层次学生体育竞技水平、发展现状及开展重点项目而制定。计划由省学生体育协会拟定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下发实施。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一项,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传统项目运动会各一项,单项体育赛事是以校园足球、篮球四级联赛为核心开展的大球类、小球类及健美操、啦啦操、体育舞蹈、击剑、游泳等项目。另外,可选设符合时代发展的时尚休闲性强、参与率高的体育运动,如轮滑、武术、跆拳道等项目。
第五条凡承办各类赛事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和赛事设项方案,报省学生体育协会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目的《竞赛规程》。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均可承办省学生各类单项体育赛事或省学生田径运动会:
(一)校园体育文化氛围、相关体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学校;
(二)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必备条件;
(三)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赛事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七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各有关学校承办的年度单项比赛,省学生体育协会应在拟定赛事举办前两个月下发该项目的《竞赛规程》。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赛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办法、安全预案,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九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办法(代表队、裁判员、教练员)、经费条件、安全预案等。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并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向省学生体育协会递交书面总结和比赛成绩册。
第十一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比赛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二)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训练,组织裁判员赛前业务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领队、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议;编排竞赛秩序册,按时发送竞赛公报。
(三)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伍、裁判员以及工作人员的接待。
(四)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受理申诉和举证材料,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五)财务机构:根据参赛队数和人数制定经费预算及支出原则,负责经费筹集和管理,并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六)宣传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赛事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宣传活动,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赞助单位做好广告设置。
(七)安全机构:赛前向省学生体育协会提交赛事安全应急预案。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并设置医务点(站),配备紧急医疗救护药具。
第十二条大会组织委员会执行机构:仲裁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委员会,工作职责应按照项目的《竞赛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三条参加省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并符合各类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条件”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对运动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进行统一数据库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学校和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在省学生体育协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各类比赛报名办法须按所参加比赛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名。
第十七条省学生体育各类单项及团体类竞赛报名费资费标准须根据省学生体育协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有特殊原因的可提前上报,待审批后方可实施。中小学各类竞赛除比赛保证金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参赛队应按照《竞赛规程》所规定的注册方法进行赛前运动员注册,并按照所报人数和日期报到。参赛运动员上场前须交验“陕西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并携带本人学生证、二代身份证以待备查,未进行该项目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运动员注册卡不得转借或越项使用,如有丢失、转学的须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九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标准和要求,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和重要场次应有必要的摄录像等监控设备。根据赛事特点,比赛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条需要住宿的比赛项目应尽量安排在校内食宿,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饮食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接待单位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一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须按要求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保险,否则不予参加比赛。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馆内严禁吸烟及燃放烟火。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的,由省学生体育协会拟选,主办单位审定。其他裁判员按照《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由承办单位选聘。
第二十六条凡选派裁判员的差旅费、酬金由承办单位承担。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裁判员在比赛期间的食宿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须在比赛前一个月内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类)裁判员在执裁时应严格按照项目的《竞赛规则》进行工作,秉公执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须佩带级别标志(证件)。
第三十条每项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报送省学生体育协会。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一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则》和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采取零容忍的处理办法,分别视情况做出停赛、通报及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参赛各队均有监督举报和申诉权。监督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采集,须出据领队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材料进行举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资格审查于比赛截止报名至联席会议前完成,并在省学生体育协会网站(http://www.sxxsty.com)中公示一周。比赛期间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罢赛、干扰比赛正常秩序。如有资格等相关疑似问题可进行取证,赛后可按照相关规定,按流程进行申诉、举证。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三十四条收缴参赛报名费的支出须由承办单位上报省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后进行支配。承办各类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赛事预算要符合比赛的基本需要,并及时、详细、清楚地做好收支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立账户,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省学生体育协会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如有赞助的,赞助单位或个人须为合法的、健康的,并在工商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或企业。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各单项赛事,须经主办单位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三十八条凡承办省学生单项赛事的单位,以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或物资、广告费用等收入,应按比例上缴省学生体育协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有关厅属单位。